民办学校设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
1、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,应当具备法人资格;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,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2、举办者或主要负责人需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,身体健康、年龄不超过70周岁,并有经过教育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明文件。
3、办学机构必须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办学条件和要求,布局合理,有明确的办学宗旨、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,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。
4、有符合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和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担保企业。
5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、独立固定的教育教学场所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需的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等。
6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、相对稳定的、合格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。
7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。
8、符合国家、省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程序
1、提出申请: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。
2、受理申请: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以下处理。
A、受理: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的全部材料。
B、不予受理:当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理由。
3、审查:审查提交材料,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,形成考察报告,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。
4、决定:准予许可的,由开发区教育局下发批准文件,报烟台市教育局备案,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》;不准予许可的,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5、时间:筹设民办学校的受理期限为三十日;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受理期限为三个月。
10、凭开发区教育局的办学批复和办学许可证,到区公安局办理印章审批手续,并持刻制好的印章到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。
11、凭办学许可证到物价局办理收费批准(备案)手续,再到区民政局及地税局办理登记手续,而后方可招生收费。
办理地点:开发区教育局教育处319室
咨询电话:6396782
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
1、申办报告,其内容包括:举办者、法人代表、学校名称、办学地址、培养目标、专业内容、办学规模、办学层次、办学形式、办学条件、招生范围和对象、内部管理体制、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;
2、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材料
A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、毕业证、资格证;
B、公司营业执照
C、派出所、居委会无行事处罚记录证明
3、资产来源、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,并载明产权;
4、验资报告(不得低于10万元)
5、学校章程
6、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、身份证、毕业证、资格证及工作简历(不得少于五人,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);
7、学校资产一览表
8、校长、教师和财会人员名单、身份证、毕业证、资格证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;
9、与企业签订的办学资金担保证明
10、公安部门出具的《消防安全合格意见书》
11、卫生部门出具的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和工作人员的健康证
12、联合办学协议书
13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(房产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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